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66號
債 權 人 鑫宏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宇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來有限公司、張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澤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