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郭孟軒  
債  務  人  尚和雅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喬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伍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