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8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貫銓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貫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小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相對人貫銓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