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8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貫銓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貫銓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小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097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所謂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係指公司負責人於執行公司業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權利者,始屬相當,民法第28條規定亦同斯旨。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張小琴支付命令,惟查簽約當時係許木村以貫銓營造有限公司名義與聲請人公司簽立服務申請書,許木村僅為貫銓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簽約行為係屬正當商業行為,尚無侵害他人權利可言,且現任法定代理人張小琴亦非簽約之當事人,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請求債務人張小琴與貫銓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貫銓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損害,即屬無據,其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