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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孫佩吟即孫佩吟、謝麗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陳報利息請求利率為何?(因聲請狀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