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31號
債 權 人 吳慶華
吳倍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憲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利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2月」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日期(含年月日)。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