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乃志
李婷婷
一、債務人李乃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乃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婷婷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