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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4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念汶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二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玖元,及其中肆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