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
債 權 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塘廠營業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印刷印刷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等)。
㈢補正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