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15號
債 權 人 金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彩甯(明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確認債務人為「王彩甯(明鐸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陳報正確債務人,若為公司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等。
㈣提出明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