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30號
債 權 人 陳霈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場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廣場數位服務有限公司或廣場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範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