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30號
債 權 人 陳霈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廣場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廣場數位服務有限公司或廣場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請求範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