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債 權 人 温楀媗即婕鋼金屬門窗實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宗慶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因林宗慶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
㈡確認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婕鋼金屬門窗實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