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58號
債 權 人 鍾睿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07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4652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黃名締究為「債務人」或「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96,634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