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67號
債 權 人 泓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即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年利率百分之5%為萬分之5)。
㈢提出雙方簽立廢棄物清除處理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