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71號
債 權 人 林妍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進旺即彩韻宗教文創精品工藝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確認本件有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依所提出「114年8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已調解成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