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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
債  權  人  劉夢輝  


債  務  人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梅  



債  務  人  陳運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202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0年11月7日
268,000元
110年11月8日
MM0000000
002
110年11月5日
273,000元
110年11月5日
MM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