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
債 權 人 許通海即尚新汽車修配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允嘉即曹錦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40,70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債務人曹允嘉即曹錦綉之車輛2077-VC之維修單或發票、收據等影本。
㈢提出每日加計收取400元停車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