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債 權 人 薛庭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易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Eason Chiu為債務人邱易賦之釋明資料,並提出債務人邱易賦(住○○市○區○○○巷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