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27號
債 權 人 郭清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宗慶」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