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32號
債 權 人 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明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臺中之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李明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載明姓名及送達處所。
㈢釋明本件自113年6月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