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421號
債 權 人 全泰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莉雅曼內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388,37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三張統一發票總金額、訴訟標的金額388,785元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