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442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眞誠、蘇慧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李真誠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對債務人蘇慧娟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附件所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之票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