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4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鈺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壹仟元計收,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105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撥貸日即105年01月18日起至112年01月15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之計算方式機動調整貸款利率計付應計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1000元計收,並以三期為限之違約金。(三)再於105年09月05日,雙方同意就借款餘欠本金133611元展延借款到期日至118年10月10日止,貸款利率改按年息固定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仍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56期,仍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至帳務清償完畢。
(四)今因債務人僅履約數期後,自114年08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欠聲請人本金111993元及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催討無效果,按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此立有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