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4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謝亨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陸佰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4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6.4】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㈡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14年7月15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乙份、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