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67號
債 權 人 楊士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祖瑞即鹿鳴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楊士毅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證物送貨單抬頭為台灣植物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如無誤載,請提出楊士毅為貨款債權人之其他釋明。
㈡如債權人實為台灣植物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併應補正公司大小章於更正狀末,及提出更正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