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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73號
債 權 人 鄭世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薪資給付日年月日為何時?。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㈢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