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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6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珀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大眾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珀豪於104年08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4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08月07日起至111年08月05日止。詎料債務人張珀豪於113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各1份。二、貸款明細1份。三、金管會函及合併公告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