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22號
債 權 人 沈連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慧敏、昶耀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峻毅為債務人抑或僅為昶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林峻毅為債務人,並請提出對林峻毅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5月31日」?如為「114年5月31日」,並請敘明理由。(台端所提支票之退票日為114年6月2日,如依票據關係請求,應自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本件是否為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