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0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孟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爰相對人蔡孟哲分別於:(一)民國104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7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4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124年05月2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1%機動計息(現已機動調整為2.45%)。(二)民國111年0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整,循環額度貸款,借款期間自民國111年08月04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03日止,嗣債務人再於111年7月14日再與聲請簽立增補約據變更貸款到期日至122年7月2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5%機動計息(現已機動調整為2.62%)。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各個約定還款方式攤還本息。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現尚欠聲請人(一)1,978,622元整、(二)810,294元整,合計2,788,916元,僅分別繳款至114年08月26日止及114年08月27日等,尚欠聲請人詳如借款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款;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㈡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約據及帳務資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301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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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