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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04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楊明偉  

            楊阿海  


一、①債務人楊明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陸萬    壹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楊明偉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楊阿海負擔之。
    ②債務人楊明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明偉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楊阿海負擔之。
    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楊明偉負擔,如對債務人楊明偉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楊阿海負擔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