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08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漢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羅漢民之統一編號「Z000000000」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羅漢民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