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08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漢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羅漢民業已於114年1月2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2月31日移署資字第1140180777號函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