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0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信雄即林信德之繼承人、林信豐即林信德之繼承人、林瑞英即林信德之繼承人、林瑞妹即林信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所載「債務人『林秀鑾』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信德之遺產範圍內...」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