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4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承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於簽約時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債務人於簽約時依民法第13條第二項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