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2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幸玉
債 務 人 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婉青
人
債 務 人 陳彥竹
陳瑋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