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欣琳即黃淑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公告(登報資料全部並標示債務人位置)。(聲請狀原所提節本,其上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本件債務人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