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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65號
債 權 人 大發吊車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發鋼鋁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設立在新北市新莊區,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