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19號
債 權 人 黃才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玲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張玲娟」是否有誤?並陳報其實際住居所地。(因與狀附投資契約書甲方為秋樂主義有限公司不符)
㈡承上,若債務人變更為秋樂主義有限公司,請陳報其最新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