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37號
債 權 人 洪仲謙即永昇隆企業社
代 理 人 廖易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耀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利息自112年8月20日起算之依據及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王耀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