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40號
債 權 人 聯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柒佰肆拾壹元」是否有誤?(因與聲請標的金額741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