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凱翔律師即吳貫亦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貫亦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1,846元,及其中28,220元自民國113年0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貫亦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被繼承人吳貫亦 於112年0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 被繼承人吳貫亦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8220元,但於112年11月13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1846元。 被繼承人吳貫亦已於112年11月21日死亡,繼承人亦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繼字第506號選任陳凱翔律師為吳貫亦之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吳貫亦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