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建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醇星、李益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李「益」成抑或李「奕」成?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相對人劉醇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益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