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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8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崇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四街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