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14號
債 權 人 宬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偀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益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宬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簽章之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