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
債 權 人 蔡佩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懿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鄭懿嬪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號〞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鄭懿嬪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如為外籍人士,請提出債務人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㈡確認本件請求事項之聲明為何?(包含: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請求利率各為何?)請具狀陳報。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