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
債 權 人 陳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信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114年2月5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4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陳報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5之依據為何?(如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者,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提出LINE對話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