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0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子凌
債 務 人 李彥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40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4.9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