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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李裕信即李欣如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欣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6,79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期為限。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欣如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