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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25號
債 權 人 總太聚作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嘉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凱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路000號15樓之6)。
㈡催告信函已實際轉交債務人或已通知債務人領取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